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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6:交运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12 17:29:51 发布机构:交运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交运股份 编号:临2016-040 债券代码:122205 债券简称:12沪交运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2号)核准,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00,000股新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119,020股,每股发行价格8.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25,301,191.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800,489.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8,500,701.97元。2016年11月3日,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16,000,000.00元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6年11月4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16】第49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 年11月3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 备注 上海交运集团股中国农业银行股 033047000400155 1,409,301,191.60 用于募集资金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上海 94 的存储和使用 静安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监管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威海路支行 账 号:03304700040015594 截至2016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1,409,301,191.60元。公司承诺并保 证该专户仅用于实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若存在闲置募集资金,准备以定期存单方式在银行存放的,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海通证券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 准)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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