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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16-12-14 17:09:36 发布机构:天龙光电 我要纠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6)第2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7楼 电话:021-60795656传真:021-6079875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6)第271号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天龙光电与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产品采购及供应协 议》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协议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并获取了有关材料。公司已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天龙光电本次签署《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龙光电本次签署《产品采购及供应 协议》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龙光电提供的《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该协议系由天龙光电与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为天龙光电在《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交易对方。 根据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核查,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07400D 注册资本 2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单屹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发小区内中联通泰工业厂房6楼602 经营期限 1999年06月07日至2019年06月07日 电脑软件、自动化控制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仪器仪表、通信 经营范围 网络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烟尘分析仪、烟气分析仪、数 据采集器、电子制冷器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其他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7400D),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分别由天龙光电法定代表人孙利和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李红英签署,并已分别加盖天龙光电的公章和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根据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屹斌授权李红英签署《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李红英在《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上的签字是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系天龙光电和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合同主体为天龙光电和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主体资格。 2.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256套型号为DRF-95的直拉式硅单晶炉炉体、256套电源柜、 256套控制柜以及256套控制系统。 3. 合同条款 《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主要对产品供应、产品的交付、产品的验收、产品运输及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支付条款、质量保证、保修及服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效力 根据《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中双方的约定,该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加盖的是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与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龙光电和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签署《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已由天龙光电法定代表人和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签署合法、真实、有效;《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产品采购及供应协议》的履行不排除可能受双方日后履约能力变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曾丽璇 李妮 负责人(签字) 朱有彬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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