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88:中视传媒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12-14 19:27:06
发布机构:中视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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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2016-31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2,855,187.5元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9月28日、11月9日,原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签订《联合投资拍摄影视剧合作合同》。2012年9月27日,被告滕站代表金英马团队向中视传媒出具《承诺函》,承诺中视传媒在与浙江好风履行上述合作合同时,如果浙江好风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的约定给中视传媒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者因浙江好风的不法行为损害了中视传媒的应得利益,如果浙江好风无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负责向中视传媒进行相应补偿,以确保中视传媒所投款项不受减损。因此,中视传媒有权要求滕站与浙江好风返还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人民币 125,125,000 元及投资分成款人民币5,000,000元。中视传媒已将滕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
中心B座22层;法定代表人:唐世鼎
被告:滕站,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
30号院2号楼0703号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8日,原告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签订
《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同年11月9日,双方又签订《抹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
同》。依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投入拍摄资金共计人民币101,700,000元,其中
《第三种爱情》所投资金为人民币49,500,000元,《抹布女也有春天》所投资金
为人民币52,200,000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滕站代表金英马团队向原告
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浙江好风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的约定给中视传媒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者因浙江好风的不法行为损害了中视传媒的应得利益,如果浙江好风无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负责向中视传媒进行相应的补偿,以确保中视传媒所投款项不受减损。被告滕站出具的《承诺函》为被告滕站自愿承担浙江好风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中第三方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债务之情形。
中视传媒已依约履行了己方全部义务,支付了全部投资款项,浙江好风应到期向中视传媒返还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中视传媒曾多次向被告滕站与浙江好风催要前述款项,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未返还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25,125,000 元、投资分成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滕站应受《承诺函》约束,偿还浙江好风对中视传媒所负债务。
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滕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的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滕站支付所欠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 125,125,000
元;
2、判令被告滕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2,730,187.5元(暂计至2016
年10月31日,以每逾期一日按诉讼请求1的金额之0.05%计算,最终金额以计
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数字为准);
3、判令被告滕站支付投资分成款暂计人民币5,000,000元;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2,855,187.5元;
4、判令被告滕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涉及诉讼的应收款已按账龄计提减值损失,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其他账龄较长的应收款,公司也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