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9 证券简称:
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6―059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 12月16日,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甲方”)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就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承接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五矿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兵团)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和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签订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保荐机构五矿证券分别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阿拉尔新农甘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甘草”)、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签订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兵团)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 以下统称为“乙方”。)上述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类别 开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 利息收入(扣 其他收 合计
减手续费) 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0140201290249 0.00 0.00 0.00 0.00
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 7178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65001690100052 18,558,7 346,881.41 0.00 18,905,
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 510690 59.23 640.64
三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0777801040015 24,265,9 24,581,
监管 新农开发 司阿克苏东大街(兵团) 739 71.77 315,450.19 0.00 421.96
协议 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21610154700001 0.00 0.00 0.00 0.00
限公司阿克苏分行 104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 85211011201010 310,000. 225,289.36 0.00 535,289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1645923 00 .36
四方 新农甘草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 85201101201010 0.00 0.00 847.10 847.10
监管 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 4124395
协议 新农乳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65001692100052 17,952,4 174,506.13 0.00 18,126,
司阿拉尔支行 508084 39.11 945.24
合计 61,087,1 1,062,127.0 847.10 62,150,
70.11 9 144.30
二、《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鉴于五矿证券承接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的持续督导工作。五矿证券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五矿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五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五矿证券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五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绳良、易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五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五矿证券。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五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五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五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五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五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五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五矿证券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五矿证券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甲方公告变更持续督导机构事宜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