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9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暨财务流动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已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一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为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人民币149,809,132.89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及罚息等(和解协议确认,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6,622,289.57元)。
●对上市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应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15,809,132.89元、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6,622,289.57元及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保全费。目前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前述的所有相关款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因与厦门国际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接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厦门银行在该诉状中以公司违约为由,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请求判令:1、公司偿还厦门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以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公司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所有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湖南中成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厦门银行向珠海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珠海中院依据相关规定,冻结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查封公司名下的空气压缩机、蒸汽透平机等部分机械设备,同时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司100%的
股权。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5000万元为限。(详见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公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90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暨更正公告》、《关于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相关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风险核查暨
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风险核查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案已经于2016年7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厦门银行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贷款本金变更为149,809,177.2元,利息起算日为2016年6月21日,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2日的利息计算的本金以1.5亿元为基数,第二段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归还贷款本金归还清止,以本金149,809,177.20元为基数。珠海中院已经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2016年11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6)粤04 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809,177.2元和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1,299,899.11元,此后利息(计收复利)以149,809,17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
三、诉讼的和解及裁定情况
一)诉讼的和解
2016年11月25日,经协商,厦门银行与公司、湖南中成、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
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关于本次诉讼的《和解协议书》。(详见2016
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柳化股份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暨财务流动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二)诉讼的裁定
2016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6)粤04民初3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90
1、开户行:中国
建设银行柳州柳北支行,账号:45001625153050700929;
2、开户行:中国
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账号:2105405009221
002522;
3、开户行:
中国银行柳州市八一支行,账号:617157487553;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账号:2105405029
30000942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截至目前上述4个账户已解冻。
2016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6)粤04民初38号之五、之六共两份民事裁定
书。珠海中院(2016)粤04民初3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空气压缩机、蒸汽透平机等部分机械设备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珠海中院(2016)粤04民初38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
达后立即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应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
15,809,132.89元、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
6,622,289.57元及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保全费,目前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前述的所
有相关款项。剩余本金金额为1.34亿元的贷款进行重组。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RZ16135的
借款合同,贷款本金金额为1.34亿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7月8
日。
五、公司存在财务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流动比率较低,流动比例仅为0.28,短期偿债能力较弱;同时,
公司债务负担较重,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负债率为91.48%;另外,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低迷,经营
持续亏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收紧,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截至2016年9月30日短期借款
12.13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2.27亿元,货币资金3.08亿元,流动资产9.93亿元,货
币资金、流动资产均小于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其他负债合计,因此,公司流动资产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11柳化债到期回售资金偿付风险
公司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均出现大额亏损,目前公司所处行业仍然低迷,公司
经营未有向好迹象,公司融资仍然困难,资金非常紧张,11柳化债将于2017年3月面临投资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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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但截至目前回售资金尚未落实到位。同时,虽然11柳化债是由公司
控股股东柳化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柳化集团目前经营状况很差,债务负担非常重,已连续出现因债务违约而涉诉的情况,所持公司股票已被多次司法强制划转,目前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仅为38,892,617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9.74%,且这些股票均已被轮候司法冻结,正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其为11柳化债提供担保的能力很弱。因此,11柳化债存在到期回售资金偿付风险。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前述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