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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6:菲达环保关于诉讼裁定的公告  

2016-12-19 17:50:15 发布机构:菲达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6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反担保抵押资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 有权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代偿款57143683.08元、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其 中30000000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27143683.08元自2016年11月24日 起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6年12月8日 诉讼机构名称:诸暨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诸暨 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申请人”)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被申请人:诸暨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 案件详情请见2016年12月10日披露的临2016-064号《浙江菲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实现 担保物权一案,2016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复本及 相关证据材料复本。被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浙0681民特1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 小区的14间商铺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有权对变价后所 得款项在代偿款57143683.08元、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30000000元 自2016年11月23日起,27143683.08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及律师 代理费3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本案申请费16375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提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确认了本公司对涉案的14间商铺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取得的款项,在申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涉案的14间商铺变现的借款尚 不确定,最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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