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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1 21:50:30 发布机构:鞍重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 12月 21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 12月 20日至 2016年12月 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 12 月 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12月20日15:00至2016年 12月21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杨永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关于召开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更新后)》已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2016 年12月2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68,0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6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68,0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4,300股,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0.12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0%。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永柱先生、黄涛先生、李秀艳女士、刘向南先生、石运昌先生、徐晶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杨永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杨永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黄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黄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李秀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李秀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刘向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刘向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石运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石运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徐晶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徐晶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程国彬先生、王君先生、李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程国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程国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王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王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李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李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韩秀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韩秀冰女士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蒋辉先生、冯微微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3.1选举韩秀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股东代表监事)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韩秀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股东代表监事)。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关于确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为:1、董事长的薪酬标准为6万元/年(含税);2、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3、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6万元/年(含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按公司标准,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确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上市公司标准,经审核,拟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标准为:股东代表及职工监事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另领取监事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68,0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侯阳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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