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364 证券简称:
中恒电气 编号:2016-6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
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总数289,332,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9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89,330,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339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327,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5,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2,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通过累积投票表决,朱国锭先生、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周庆捷先生、朱治中先生、陈志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1、选举朱国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1.2、选举赵大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1.3、选举孙丹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1.4、选举周庆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1.5、选举朱治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1.6、选举陈志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2、通过累积投票表决,熊兰英女士、吴晖先生、张建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次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2.1、选举熊兰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2.2、选举吴晖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2.2.3、选举张建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以上9人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通过累积投票表决,余学芳先生、谌鹏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3.1、选举余学芳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3.2、选举谌鹏辉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289,330,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896%。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岑央群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6年12月2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