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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2016-12-28 17:09:01 发布机构:金刚玻璃 我要纠错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近日向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公司”、“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就《问询函》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非经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各项词语和简称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各项词语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2、2016年9月1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中 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 产,不得导致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请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了重组上市,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适用2016年9月修订前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规 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信息,在规则适用方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 金刚玻璃于2016年5月9日召开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表决日期早于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日期,因此本次交易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修订前的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借壳上市。在计算前述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1、2016年,金刚玻璃控制权变更 2015年9月17日,罗伟广与金刚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金刚实业以 协议方式向罗伟广转让其持有的金刚玻璃21,287,100股股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 的9.86%。2016年1月18日,金刚实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罗伟广转让其所持 有的金刚玻璃120,000股股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0.06%。2016年1月22日, 金刚实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罗伟广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刚玻璃 2,880,000 股股 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1.33%。 上述转让完成后,罗伟广持有金刚玻璃24,287,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罗伟广与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金刚实业、第三大股东龙铂投资的持股比例差距虽然不大,但金刚实业、龙铂投资分别出具了《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较小,罗伟广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上市规则》第17.1条第(七)项第(4)款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规则,且金刚玻璃第五届董事会人员中多数董事为罗伟广提名,董事任期至2018年4月届满,同时罗伟广对金刚玻璃董事会的决策和金刚玻璃的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系金刚玻璃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公告》,认定罗伟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康达律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伟广发表了法律意见。 2、自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罗伟广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100% 本次交易中,罗伟广及其关联人纳兰德基金无法单独控制喜诺科技、OMG新加坡的决策,无法单独支配喜诺科技、OMG新加坡,且如仅考虑上市公司向罗伟广及其关联人纳兰德基金购买股权部分,并未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因此,在计算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时,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公司严格遵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合 并计算了罗伟广持有的喜诺科技12.63%股权,及纳兰德基金持有的OMG新加 坡36%股权,对应交易作价合计为108,000.11万元,占上市公司2015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6.46%,未达到100%。 综上所述,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罗伟广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10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不存在规避借壳的情况。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适用2016年9月修订前 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规定,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罗伟广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100%,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标的公司承诺,如果出现配套募集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2016年、2017 年和2018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孰低数分别不低于28,027万 元、31,142万元、34,256万元。请补充披露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是 否需要扣除配套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效益来进行业绩考核,以及如何单独计算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效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会影响OMG新加坡的承诺业绩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前海喜诺、纳兰德基金及罗伟广承诺,OMG新加坡2016 年、2017年和2018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孰低数分别不低于28,027.80万元、31,142.00万元、34,256.20万元。 为明确和避免募集配套资金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可能造成的影响前,前海喜诺、罗伟广、纳兰德基金已承诺:对于OMG新加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相应业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不计入上市公司与本方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的OMG新加坡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孰低数)。 因此,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到位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不会影响OMG新加 坡的承诺效益。即上市公司将单独核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相应业绩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并在考核未来OMG新加坡在业绩承诺期内是否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予以扣除。 二、为保证募投项目收益能够区分核算,上市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募投项目收益能够区分核算,上市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具体如下:1、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并根据项目进入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计划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将进一步完善OMG新加坡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在实施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时,针对该募投项目设置专门的事业部,从项目投资开始,由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具体举措如下: (1)设置专人建立单独台账归集本次募投项目支出,将本次募集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费用、应付账款、存货等项目,均归集在本募投项目项下,以对新增产能的成本费用能进行独立核算; (2)在原有业务销售台账的基础上设立新项目销售台账,单独核算本项目实现的收入情况,并结转相应成本。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报告书“第五章 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情况/三、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十三)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预测现金流中不包含了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前海喜诺、罗伟广、纳兰德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审阅了上市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内控制度、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并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进行交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未来审计机构能够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将本次募投所带来的效益与前次承诺效益进行有效区分。 4、本次交易向标的公司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仍然采用 2015 年11月第五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若干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请说明本次方 案仍使用该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定价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 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 据此计算,金刚玻璃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4.54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上市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 年7月3日实施,实施后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14.53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金刚玻璃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罗伟广、珠海乾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市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7月3日实施,实施后本次向特定投资者罗伟广、珠海乾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20.14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发股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份发行定价合规。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重新锁定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问答汇编》”)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1、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A、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B、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C、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A、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B、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A、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B、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调整情况如下:将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减少 5.50 亿元,占交易标的原交易对价30.00亿元的比例为18.33%,未超过20%;本次 交易,嘉逸投资不再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方,同时调减配套融资规模,由不超过6.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4.00亿元。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说明的议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已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已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16]第0036号)中发表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重新锁定价格,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系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发股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份发行定价合规,且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重新锁定价格,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系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5、请说明截至报告书披露日纳兰�曰�金支付OMG新加坡股权转让款的进度, 并结合相关协议主要条款,补充披露该款项的支付进度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纳兰�曰�金支付OMG新加坡股权转让款的进度 2016年3月4日,纳兰德基金向HOONGHEHIN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的10%, 即8,80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对于纳兰德基金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 为: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购买价格的15%,即13,200万元人民币; 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购买价格的7.5%,即6,600万元人民币;在2017 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分三次支付购买价格 的22.5%,即19,8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4日、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0月31日,纳兰德基金分 别向HOONGHEHIN支付了股权转让款8,800万元、13,200万元及6,600万元, 对于纳兰德基金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为:在2017年3月31日、2018年3 月31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分三次支付购买价格的22.5%,即19,800万 元人民币。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纳兰德基金已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2.5%,即28,600 万元,支付进度符合协议约定。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历史沿革/6、 2015年10月,OMG新加坡第四次股权转让/(2)纳兰�曰�金股权转让款的相 关支付安排”中进行了披露。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兰�曰�金支付OMG新加坡股权转让款的进 度符合双方协议约定。 二、标的公司的订单情况 6、报告书中披露标的公司来自中国市场未完成订单金额为2,710万美元, 全球市场未完工合同金额为8,800万美元。 (2)同行业公司签订合同期限大部分为一年期,请说明标的公司与所有客户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原因和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客户购买平台产品后需要OMG新加坡提供长时间、稳定的服务 OMG 新加坡与客户签署的协议生效后,OMG新加坡将按照协议约定为客 户搭建OMG互动媒体运营平台。OMG新加坡的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产品销 售时安装调试时间相对较短。但安装调试完成后,客户仍然需要将OMG新加坡 的产品与其他硬件服务器等基础设备配合使用,且不同地区的网络基础情况不同,平台的具体运用不一致。OMG新加坡的技术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平台进行调整。 客户在平台搭建完毕后,OMG新加坡需要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并对客户的 技术支持团队进行培训,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具体包括向客户的销售和技术支持团队提供培训课程、日常的软件更新和升级等。此类服务需要OMG新加坡长时间的跟踪与配合。 综上,客户购买了平台产品后,需要OMG提供长时间稳定的服务。否则自 己无法应对平台的升级和服务需求。 2、较长期的合同符合OMG新加坡的经营策略 签订长期的合同有助于保持OMG新加坡持续跟踪客户,满足客户对市场、 功能的服务需求。并且根据客户对市场的需求转变,不断挖掘客户的可能性,为客户后续扩容、升级等相关技术服务提供及时的响应,以此保障公司业务稳定、持续的增长。 从OMG新加坡的角度,3年期的设定是OMG新加坡与第一位重要客户双 方商业谈判的结果,系客户对平台稳定运行及持续服务的需求,同样也符合OMG 新加坡对于公司发展的长期规划,因此OMG新加坡在后期与客户的合作中沿用, 并逐步形成固定的销售服务模式,具有合理性。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报告期内,独立财务顾问对CreativeCodeSdnBhd、SeafrontMediaPteLtd、 Pt.CentralNetworkInterchange、快连科技有限公司、UniqornLabsPteLtd、XMIPte Ltd、MobileMediaLimited、SmartEducation(Macau)Coltd、深圳市慧安格科技 有限公司、PhorgeGroupPteLtd等10家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及业务核查, 以上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04%、89.28%和94.26%。 独立财务顾问与 OMG 新加坡管理层和销售/技术团队进行了沟通,获取并 查看了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客户相关项目的业务合同期限及验收报告。同时,实地走访了Creative Code Sdn Bhd、SeafrontMedia Pte Ltd、Pt.Central NetworkInterchange、快连科技有限公司、UniqornLabsPteLtd、XMIPteLtd、MobileMediaLimited、Smart Education(Macau) Co ltd、深圳市慧安格科技有限公司、PhorgeGroupPteLtd,由前述客户对销售合同3年期限、平台验收报告进行了再次确认。 同时,独立财务顾问访谈了OMG新加坡主要管理层和销售人员,了解其与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获取并检查了OMG新加坡与客户签订的全部销售合同和项目验收报告,查看了OMG新加坡相关人员与部分客户的历史往来邮件、往来客户所在地机票订单,查阅了相关项目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技术培训资料。 经核查,OMG新加坡与客户的合同的服务期限均为3年,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OMG新加坡协助客户完成了互动媒体运营平台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以 上走访客户均向OMG新加坡签署了演示环境下的安装调试、测试环境下的安装 调试、产品环境下的部署等各阶段的验收报告,走访客户对OMG新加坡提供的 产品和服务比较满意,对其产品和技术优势表示认可。 综上,OMG新加坡与客户均签订了服务期限为3年的合同。相关合同真实 有效,执行情况正常,符合OMG新加坡的业务经营情况。 (3)请结合前五大客户合同中约定的最大用户数和功能模块,分析合同金额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对OMG新加坡主要管理层和客户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前五大 客户合同具体条款、查询了客户所在地主要视频运营商和有线电视运营商终端消费价格。经核查,OMG新加坡主要参照产品功能模块、用户数量上限和所在地终端消费价格等因素进行定价,并综合考虑了业务拓展的阶段、双方谈判情况等因素确定最终价格。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OMG新加坡对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合同 内容、单价、金额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业务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本页无正文,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沈杰 胡方兴 项目协办人: 方逸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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