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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9:南方航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6-12-28 17:21:48 发布机构:南方航空 我要纠错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合称“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本公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同时,公司拟暂缓披露的信息同时应遵守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内幕消息的安全港 条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已被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相关消息尚未泄漏且得以 保密;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 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 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登记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1,若暂 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涉及内幕信息则应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登记);(5)相关内幕人士 的书面保密承诺(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本制度附件2);(6)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本制度附件3)。 第十一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持续 跟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 情况。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沟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后,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其中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且得以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 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信息知情人所属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 部门、职务 注1 注2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书面 □是 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否 承诺保密 □否 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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