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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5:长春经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2016-12-29 20:33:31 发布机构:长春经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4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复牌 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控股股东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101,736,9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事项,在规定的公开征集期内,能否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 2、在本次公开征集完成后,须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逐级报送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能否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长春经开”)于2016年12月26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事项的函》。公司及创投公司现就《问询函》回复如下: 一、请创投公司说明是否就股权转让事项与任何各方进行对接、洽谈和磋商等。我部关注到,公开征集方案中对拟受让方设置较多条件,请创投公司说明相关受让条件是否指向明确的意向受让方。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在创投公司内部决策后,需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创投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与任何各方进行对接、洽谈和磋商。 创投公司在公开征集方案中对拟受让方设置的条件,主要是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近期出台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着重提出的“加快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业”的工作目标要求,拟通过转让长春经开控股权,助推长春市智能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但相关受让条件未指向明确的意向受让方。 二、请创投公司详细说明筹划股权转让事项的决策过程。 近年来长春经开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不佳,依靠现有资源实现业务转型虽做出艰苦努力,但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创投公司为改善长春经开的经营状况,并结合对《实施意见》的深入学习思考,于2016年11月15日布置了“抓紧研究如何促进长春经开加快主营业务转型、经营体制转换以提升其经营业绩”的专题工作任务。经过研究论证得出的结论:综合考虑长春市产业发展基础、战略调整规划,以及资本市场现状,“通过转让所持有的长春经开股份予符合条件的受让方,为长春经开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是当前条件下的可行方法。如实施成功既可实现长春经开的主营业务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又可助推长春市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并形成了《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创投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 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同意依法对外转让持有的长春经开 101,736,960股份(占长春经开总股本21.88%)。 同日,创投公司向出资人长春市国资委提出《关于转让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请示》(经开创投[2016]8号)。 2016年12月20日,长春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经开创投 公司转让其持有长春经开全部股份的意见》(长国资〔2016〕160号), 同意创投公司将持有的长春经开101,736,960股份依法对外转让。并 依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长春市国资委向吉林省国资委提出请示。 上述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2016年12月21日,创投公司 向我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并由公司公开披露创投公司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2016年12月22日,吉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 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6〕136号),原则同意创投公司发布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2016年12月23日,创投公司向我公司发送了《关于拟协议转 让所持长春经开股份事项获得吉林省国资委意见的通知》。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 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 综上,创投公司筹划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创投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吉林省国资委的同意意见。 三、请自查并披露公司及创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查,公司及创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六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控股股东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101,736,9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事项,在规定的公开征集期内,能否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存在不确定性。 在本次公开征集完成后,须将本次股份转让事宜逐级报送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以及本次股份转让能否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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