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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8:新世界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04 17:23:14 发布机构:新世界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临2017-004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70号)核准、结合公司利润分配情况,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5,076,11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4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1,315,319,983.02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10,948,000.00元后的货币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04,371,983.02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6年9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9月9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第424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现由于招商银行没有保本理财产品,为提高闲置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性,控制风险,2017年1月3日,经公司 第九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银行账户 收到的募集资金 用途 (单位:元) 招商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121908207610103 110,000,000.00 大健康产业拓展项目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216200100101352311 230,000,000.00 大健康产业拓展项目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216200100101352679 56,000,000.00 “互联网+全渠道”再 升级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1050170410000000093 578,371,983.02 大健康产业拓展项目 司上海黄浦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03335100040028953 330,000,000.00 大健康产业拓展项目 司上海黄浦支行 合计 1,304,371,983.02 另,因公司计划由子公司上海蔡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大健康产业拓展项目实施主体,故由上海蔡同德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 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31050170360000000952,并于2016年9月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含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与6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 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欢、黄洁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或公司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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