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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016-08-25 17:28:55 发布机构:银轮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1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第二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6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40,000股,占公司解锁前股本总额的1.364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2013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2013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等议案。 4、2013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2月5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859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63元/股,预留9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5、2013年2月21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2013年2月27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份上市。 6、201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4日,同意向29 名激励对象授予9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5.53元/股(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7、2014年2月13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完成,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2014 年2月14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份上市。 8、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2013年2月5日)起满30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锁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2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锁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2014年1月24日)起满18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0 第一次解锁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2 第二次解锁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截止 2016年8月24日,公司首次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 均已届满,符合解锁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激励计划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 票的人员; (2)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 (3)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 人提出不再续订; (4)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5)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件。 不适当人选; (6)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因考核不合格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不能胜 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的,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9)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财务业绩指标(第二次解锁)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1)2012-2015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2013 合伙)审计确认:2012至2015年归属 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20%,2014年净 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44%,2015年净利润 利润分别为29,658,306.45元、 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72.8%。2013年净资产收 89,434,685.91元、138,740,710.70元、 益率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20%,2014年净资产 175,311,507.44元;2012-2015年净利 收益率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44%,2015年净资 润复合增长率为97.03%,且2013年净 产收益率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72.8%。 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为201.55%;2014 (2)若公司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再融资行为, 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为367.80%; 则融资完成年后在计算解锁条件时,用于计算净利 2015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为 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应以扣除融 491.10%。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较2012 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 年增长率为181.30%;2014年净资产收 计算依据。 益率较2012年增长率为297.15%;2015 年净资产收益率较2012年增长率为 347.15%。上述业绩指标均满足相关解 锁条件。 注:公司于2015年4月向宁波正奇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5名特定对 象发行非公开发行股份3,300万股,募 集资金净额为326,900,754.72元,公 司在计算上述2015年业绩指标时扣除 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净利润和净资产 收益率的影响。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62 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 名激励对象考核均为合格,满足解锁条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 件。 注: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上表中“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和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和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 第二次可解 剩余未解锁 分类 激励对象 职务 制性股票 锁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票数量(股)数量(股) 陈不非 副董事长 460000 460000 0 董事、副总经 周益民 330000 330000 0 理 董事、高级管 董事、副总经 陈能卯 330000 330000 0 理人员 理 卫道河 总经理 350000 350000 0 张建新 副总经理 350000 350000 0 柴中华 副总经理 330000 330000 0 刘浩 副总经理 320000 320000 0 朱晓红 财务总监 330000 330000 0 小计 2800000 2800000 0 中层管理人 中层管理人 可解锁人员 员、核心技术 员、核心技术 7040000 7040000 0 (54人) (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 合计 9840000 9840000 0 注: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2015年8月27日,公司第一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77万股,由于其中一名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法为其办理50%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因此,第一次解锁后公司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492万股(详见公司2015年8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6月17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36054万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激励对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增至984万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要求,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和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6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首次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银轮股份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银轮股份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据此,银轮股份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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