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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1:广誉远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05 16:46:07 发布机构:广誉远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17-001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83号)核准,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超过10名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496,732 股,每股发行价格 35.19 元,募集资金总额862,039,999.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36,780,279.39元。2016年12月1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利安达验字[2016]第213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花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实施主体 1 新建广誉远中医药产业项目 63,746 63,746 山西广誉远 2 中药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19,958 19,958 山西广誉远 3 支付中介费用 -- 2,500 -- 合计 -- 86,204 -- 注:若公司发行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额的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2016年1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 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单方面向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增资836,211,112元以实施募投项目(详见2016年12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山西广誉远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广誉远作为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街支行 50290188000012935 836,211,112 2017年1月5日,公司与山西广誉远、东方花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 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街支行 丁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署时间:2017年1月5日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290188000012935,截止2017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836,211,112元。该专户仅用于 乙方新建广誉远中医药产业项目及中药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剑、黄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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