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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1-10 19:27:15 发布机构:武汉中商 我要纠错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1号竹叶山创业大厦6楼 电话:(862782602771) 传真:(862782639303) 电子邮箱:ange_2009@sina.com 邮政编码:430019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年12月21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作出召开公司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6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 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 楼 47 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公司股份103,828,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96%。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3 103,712,594 41.28 网络投票 7 116,300 0.046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审议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777,494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51,4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所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数201,100股。表决结果:同意149,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4.4406%;反对51,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25.5594%;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增补张万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772,494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反对 53,4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3,00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9%。 该议案所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获得通过。张万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数201,100股。表决结果:同意144,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1.9543%;反对5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26.5540%;弃权3,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918%。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商集团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见证律师:顾恺 林玲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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