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
601998 A股
股票简称:
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54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烟草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6年8月25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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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2016年和2017年均为人民币158亿元。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无需进一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正常交易,对本行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8月25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2016-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2016年和2017年均为人民币158亿元。关联董事万里明先生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本行与中国烟草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包括目前构成本行关联方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以及届时依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被本行认定为
关联方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下属企业。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业务类别 授信审批额度 实际发生余额
授信业务 30 0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行与中国烟草之间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拟申请的上限金额
业务类别 计算口径
2016年度 2017年度
授信业务 审批额度 158 158
本次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中国烟草总公司是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公司经营稳健、盈利水平高,因此本行拟与中国烟草优质企业加强合作;(2)随着本行与中国烟草业务合作的深入推进,授信业务需求不断增加;(3)根据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本行秉承审慎原则,合理预估2016年、2017年的授信额度上限,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持有本行2,147,469,539股股份,占本行
总股本的4.39%,是本行第三大股东,也是总行级战略客户。中国烟草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注册资本57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凌成兴,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主营业务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等。截至2015年末,中国烟草总公司本部总资产5,631亿元人民币,全年实现净利润1,988亿元人民币。
(二)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行董事万里明先生同时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司长。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属于同一机构、两套牌子。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基于审慎原则,将中国烟草总公司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行与中国烟草发生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关联授信业务质量良好,授信对象经营情况正常,授信风险总体可控;关联授信提供担保条件,符合监管要求。
(二)定价政策
本行与中国烟草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国烟草作为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本行开展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原则、采用一般商务条款且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申请本行与中国烟草2016-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
合中国
银监会、中国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