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46:*ST山煤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01-17 19:36:21
发布机构:山煤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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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7-002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
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与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生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晋中公司通知,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18B室;
被告一(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169号9号楼A座;
被告二: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
2号楼2301室;
被告三: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度路62号
2层210室;
被告四: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B16室;
被告五: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11楼D单元;
被告六:陈继国,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383弄15号102室;
被告七:庞芬芳,住山西省大同城区南关东井巷12号;
被告八:杨顺立,住山西省五寨县张家路5区49号。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上海生晶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1日,晋中公司与上海生晶公司签订《化
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采购蒽油,总价款为
119,465,500元,供货方式为晋中公司自提,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生晶公司向晋中公司开具发票,晋中公司支付23,800,000元货款,
剩余95,665,500元货款未支付。另外,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生晶公司签订《保证合同》,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分别向上海生晶公司出具《保证函》,上述各方为上海生晶公司可能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晋中公司认为:上海生晶没有货物真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只有上海生晶与其关联方关于货物来源上的说明,没有仓储方、收货方的确认文件,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值得怀疑,晋中公司并未收到系争货物,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晋中公司对上海生晶公司提起反诉,认为:2013年12月31日,晋中公司
与上海生晶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采购蒽油37450吨,单价(含税)每吨3190元,合同金额119,465,500元,供货方式为晋中公司自提,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货款。2014年1月10日,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支付预付货款23,800,000元。2014年2月19日,上海生晶公司向晋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5,142,990元(20421吨)。2014年3月20日,上海生晶公司向晋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322,510元(17029吨)。但上海生晶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
本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晋中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5,665,500元,支付
截止2016年2月15日的违约金35,195,531.13元及利息11,755,307.40元、且
每迟付一天按每日63,808.89元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2、判令其余被告就上述债务与被告晋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八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800,000元;
4、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反诉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生晶公司返还预付款23,800,000元并支付自
2014年1月1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全部诉讼费用由上海生晶公司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沪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665,500元及自2014年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95,665,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63,881.69元,由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
民币21,00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负担人民币742,881.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732.51元,由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共同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晋中公司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晋中公司并未收到本案争议的货物,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支付的2380万元性质为预付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晋中公司已付部分款,并且上海生晶公司已开具发票为由推定上海生晶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判决是错误的。晋中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