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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01-18 19:24:02 发布机构:真视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号:2017-012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于 2017 年1月9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公司已经通过公司网站 (http://www.bjzst.cn)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2017年1月9日至 2017 年1月1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群众可通过信函、电话、访谈等方 式反映问题,联系人为公司监事会主席马东杰女士。截至2017年1月18日,公司监事会主席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名单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分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况,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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