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
601998 A股
股票简称:
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05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1月1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
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12017
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158亿元。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无需进一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正常交易,对本行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年1月1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158亿元。关联董事黄芳女士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包括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其母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以及根据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关联企业。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业务类别 授信审批额度 实际发生余额
授信业务 23.7 3.2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业务类别 计算口径 2017年度拟申请的上限金额
授信业务 审批额度 158
本次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2)随着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业务合作的推进,预计授信业务需求将增加;(3)根据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本行秉承审慎原则,合理预估2017年的授信额度上限,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注册资本859,93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为金融和地产。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961.32亿元,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7.10亿元,净利润6.94亿元。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注册资
本29,7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能源、
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
1415.34亿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15.65亿元,净利润12.94亿元。
冠意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注册资本1美元,法定代表人为
潘孝娜,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等。因该公司为BVI注册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行董事黄芳女士同时担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冠意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关联授信业务质量良好,授信对象经营情况正常,授信风险总体可控;关联授信提供担保条件,符合监管要求。
(二)定价政策
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本行经营效益。本行开展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原则、采用一般商务条款且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申请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事项
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中国
银监会、中国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在上限范围内开展日常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