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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稞酒: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2017-01-20 19:05:09 发布机构:青青稞酒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7-005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5月16日,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向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房地产”)购买商品房作为公司产品展示及直营体验中心。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事项,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3)。同日,公司与华奥房地产签订了《订购协议》。2014年6月17日,公司根据《订购协议》预付房款4,233,680元。 公司与华奥房地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李银会先生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赵超 注册资本:4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6619320400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股东: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银会 关联关系:华奥房地产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李银会控制,李银会任本公司董事长。 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华奥房地产资产总额为 354,380,303.20元,净资产为 -18,713,258.84元,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为-2,890,145.88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三、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17年1月20日,公司与华奥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互助县威远 镇天佑德大道9号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共地上两层,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2234.99平方米, 成交金额为17,879,920元。公司已经于2014年6月17日预付房款4,233,680元,剩余款项 13,646,240元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付清。 四、合同主要条款 出卖人: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 买受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一):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混合结构,层高4.5m。建筑层数地上2层。 该商铺建筑面积共2234.99平方米。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8000.00 元,总金额(17,879,920 元)壹仟柒佰捌拾柒万玖仟玖佰贰拾零元零角零分。 (三):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以互助县房地产测绘队实际测量后数据为最终结算依据,差额多退少补。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于2014年6月 17日前已付清房款23.678%,肆佰贰拾叁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 (4,233,680元),剩余房款壹仟叁佰陆拾肆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13,646,240元)于2017 年1月25日前付清,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购房款全额发票。 (五):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 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 的万分之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因买受人原因提出退房的,买受人按总房款1%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 (六):交付期限 出卖人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买受人付清总房款。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国家政策计划的调整和变更。 3、因政府计划变更或因遭遇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致使工期顺延的,可免除出卖人的全部责任。 (七):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 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 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壹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九):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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