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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的公告  

2016-08-26 00:34:59 发布机构:海能达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6-09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并于2013年5月8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对外公告。 2、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并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2013年8月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对材料确认无异议并备案的批复,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已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4年1月13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573.7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能JLC1,期权代码:037638。 7、2014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63人,股票期权的总数调整为519.9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8.01元。 8、2014年9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52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9月4日,授予价为28.53元。 9、2014年9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78,000,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417,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95,000,000股,该利润分配已于2014年9月15日实施完毕。根据《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首期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299.75万股,行权价格调整为7.204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30万股,行权价格调整为11.412元。 10、2014年10月30日,公司已完成预留部分期权130万份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能JLC2,期权代码:037668。 11、2015年6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698,117,3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15年6月2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7.184元,同意将已授予未行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1.392元。 12、截止2015年9月4日,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完成,第一个行权期共计可行权389.925万份,实际行权389.925万份,剩余909.825万份将于第二个行权期和第三个行权期分别行权。 13、2015年9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数量及授予对象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预留部分期权授予对象离职,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0人,股票期权的总数调整为126.25万份。 14、2015年9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总股本不超过698,899,250股为基数(以实施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际登记数为准),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共计转增不超过838,679,1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不超过1,537,578,350股。该利润分配已于2015年9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3.266元,行权数量调整为2001.615万股。同意将已授予未行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5.178元,行权数量调整为277.75万股。 15、2016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537,852,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16年5月24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3.233元,同意将已授予未行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5.145元。 二、激励对象离职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截至2016年8月26日,原激励对象任涛、聂新志、董广旭、才凡、宋晓霞、胡丹、李纯林、王磊、郑小刚、魏科学、汪盛平、陈超祖、陈凌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将取消上述13名离职人员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1,093,400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50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8,922,750份;预留部分人数和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不变。 经对激励对象离职所导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50人,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8,922,750份,行权价格为3.233元;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10人,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44,250份,行权价格为5.145元。满足行权条件后,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3.233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5.14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调整后如下表: 已获授尚未行权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总股 分类 姓名 职务 的股票期权数量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万份) 曾华 董事、副总经理 770,000 3.69% 0.05% 武美 董事、副总经理 770,000 3.69% 0.05%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张钜 770,000 3.69% 0.05% 首次 会秘书 授予 谭学治 董事 115,500 0.55% 0.01% 蒋叶林 董事 962,500 4.61%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15,534,750 74.45% 1.01% (145人) 预留部分(10人) 1,944,250 9.32% 0.13% 合计 20,867,000 100.00% 1.3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激励对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三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对象、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及行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及行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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