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
武钢股份”,与宝钢股份的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已经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99号)核准。本次合并将导致武钢股份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现就本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说明如下:
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宝钢股份向武钢股份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
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宝钢股份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续方,武钢股份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武钢股份现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有限”)承接与承继,自
交割日起,武钢有限的100%
股权由宝钢股份控制。
本公司将在上交所批准本公司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随后,本公司终止上市,宝钢股份开始实施换股。本公司将在换股实施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待办理必要的手续和信息披露事宜后,新增的宝钢股份股票将上市交易。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