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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3:恒通股份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2017-01-25 17:51:10 发布机构:恒通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月25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4,910,535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全部特定对象均以现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截至2017年1月25日,公司分别与刘振东、王立志、成都中迪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迪众合”)及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度德诚”)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 发行人(甲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刘振东、王立志、中迪众合、智度德诚 (二)签订时间 2017年1月25日。 (三)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为30.1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 (四)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4,910,535股,4名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 式进行认购,其中: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刘振东 6,958,250 21,000.00 2 王立志 2,650,762 8,000.00 3 成都中迪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313,452 10,000.00 4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88,071 6,000.00 合计 14,910,535 45,000.00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本款上述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的数字向下取整。 (五)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的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交易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 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 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调整后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经调整的每股发行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份数量应精确到整数(即尾数直接忽略)。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公司与各发行对象就最终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协商,如各方在公司发出协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各发行对象最终认购数量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票数量同比例调整。 (六)认购方式 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七)认购价款的缴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公司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发行对象按照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一次性转账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后,上述全部认购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八)限售期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经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由协议双方签字后,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十)违约责任条款 1、如认购方不能及时、足额地缴纳全部认股款项,公司有权要求认购方支付不超过应付认购价款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 2、如认购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公司应当向认购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认购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违约金。认购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 3、本协议项下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经守约方书面要求改正而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改正的,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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