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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6: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2017-01-25 22:27:09 发布机构:复星医药 我要纠错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国药控股医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一”)及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投资Goldcup14112AB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二”)分别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关联交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佑、韦少琨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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