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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0:中化国际关于“11中化02”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2017-02-05 14:59:58 发布机构:中化国际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证券代码:600500 编号:临2017-003 债券简称:11中化02 债券代码:12212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中化02”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5 回售简称:中化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6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 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即“11中化02”)存续 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 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99%并固 定不变。 2、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 的回售选择权,“11中化02”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7年3月5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6日) 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3、“11中化02”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内(2017年2月7日 -2017年2月9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中化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 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1中化02”票面利率的决定。 4、“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 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3月5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6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1中化02”债券。请“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 险。 6、本公告仅对“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 报回售的建议,“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 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3月6日。 一、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中化国际指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化02、本期债券 指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本次回售 指 “11中化02”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7年3月5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6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 司 回售申报日 指 “11中化02”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 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9日。 付息日 指 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9 年每年的3月5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 月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中化国际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中化02”持有 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中化02”债券 存续期第5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6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化02(122124) 3、发行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09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99%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99%并固定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将其持 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10、付息日: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5 2、本期债券回售简称:中化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9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 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3月6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 中化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 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99%。 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中化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9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1中化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 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9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9日的正 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 中化02”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中化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 月5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6日)委托登记机构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7年2月6日 发布关于“11中化02”回售的公告 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9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7年2月13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年3月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中化02”完 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1中化02”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3 月5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6日),以100 元/张 的价格(净价)卖出“11中化02”。请“11中化02”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 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中化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元派发利息为39.92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中化02”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中化02”的居民 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北路233号中化国际广场 联系人: 阎岩 电话:021-31768907 传真:021-31768907 邮政编码:200125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董妍婷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1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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