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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2:林洋能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2-07 17:43:30 发布机构:林洋电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2月7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2月2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鉴于有 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29名变更为22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60万股变更为2,31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万股变更为2,156万股,预留授予数量160万股不变。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同意以2017年2月7日为授予日,向221名激励对象授予2,156万股 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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