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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2:林洋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2-07 17:43:30 发布机构:林洋电子 我要纠错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 8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前因离职或个人 原因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授予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我们同意以2017年2月7日为授予日,向221名激励对象授予2,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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