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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7年2月)  

2017-02-10 16:21:11 发布机构:中工国际 我要纠错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 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门应当对被资助对象进行风险调查,包括并不限于: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对象进行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部门进行的被资助对象风险调查 情况进行审核,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 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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