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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02-14 16:25:53 发布机构:仁智油服 我要纠错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召开前,对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自公司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工作。现因融资环境、监管政策要求等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各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目前状况下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召开前,收到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购买事项以来,交易各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工作。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时间进度晚于预期,交易相关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各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目前状况下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同意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万祥 辜明安 梁大川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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