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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7-02-16 17:57:08 发布机构:聚光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8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提出反馈意见。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拟向董事会确定的2名特定发行对象(即李凯、姚尧土)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对象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就本次发行, 特此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除本次发行对象外)没有、且亦不会为发行对象(即李凯、姚尧土)向金融机构融资参与本次认购提供担保。 2、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未来三个月内暂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对于当前无法预计、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拟向董事会确定的2 名特定发行对象(即李凯、姚尧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 行对象拟认购聚光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本公司作为聚光科技的控股股东, 就本次发行, 本公司特此声明及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除本次发行对象外)没有、且亦不会为发行对象(即 李凯、姚尧土)向金融机构融资参与本次认购提供担保。 2.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2016年8月30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关联方不存在减持聚光科技股票的情形。 3. 自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本公司及本公司 的关联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聚光科技股票, 亦不会做出减持聚光科 技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4.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 本公司承诺因 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聚光科技所有,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 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发行人”)拟向董事会确定的2名特定发行对象(即李凯、姚尧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发行对象拟认购聚光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本人作为聚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就本次发行, 本人特此声明及承诺如下:1. 本人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 本次发行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安排。 3.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除本次发行对象外)没有、且亦不会为发行对象(即李 凯、姚尧土)向金融机构融资参与本次认购提供担保。 4.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2016年8月30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 方不存在减持聚光科技股票的情形。 5. 自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本人及本人的关 联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聚光科技股票, 亦不会做出减持聚光科技股 票的计划或安排。 6.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 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因减持所 得全部收益归聚光科技所有, 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发行对象的承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发行人”)拟向董事会确定的2名特定发行对象(即李凯、姚尧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人拟认购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就本次发行, 本人特此声明及承诺如下: 1. 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聚光科技实际控制人受托持有、代为持有或信托 持有聚光科技股份、权益的情形或其他安排。 2. 本人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 法筹集资金, 系以本人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与本次认购的股份 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等自筹方式取得。 3. 本人相关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除向金融机构融资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对外 募集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股 份公司股份、权益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 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除本人外)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情形。 本人具备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约定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 如本人无法按照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 本人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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