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43:华远地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12 03:52:34
发布机构:华远地产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55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4号文)核准,公司以本次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1,817,661,0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股价格为3.36元/股。本次共计配售528,439,86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75,557,956.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102,843.9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1,455,112.49元。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2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5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公司下属负责开发三个募投项目的三个子公司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6年8月1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三方 招商银行股份
华远地产股份
监管 有限公司北京 110906385910608 1,743,557,956.48
有限公司
账户 东四环支行
北京新都致远 招商银行股份
房地产开发有 有限公司北京 110909684510406 0.00
限公司 东四环支行
四方 北京上和致远 招商银行股份
监管 房地产开发有 有限公司北京 110910343610708 0.00
账户 限公司 东四环支行
西安鸿华房地 招商银行股份
产开发有限公 有限公司北京 110909359610102 0.00
司 东四环支行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和保荐费,余额中包括了资金利息及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中50,000.00万元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上述专户中77,145.5112万元仅用于乙方北京华远华中心(原北京门头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北京上和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上和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上述专户中33,000.0000万元仅用于乙方北京西红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385910608,截止201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74,355.7956万元。上述专户中14,000.0000万元仅用于乙方西安华远锦悦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勇才、梁宗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