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特钢: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02-27 18:21:35
发布机构:永兴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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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及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条文列示如下: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保;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1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对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 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的其他担保行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担保。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拟发生第(一)项所述之关联
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
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新增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
3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
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4 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
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以及对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
借款的权限为: 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
(一)对外投资(中长期)的授权: 董事会审议:
1.一年或以上的中长期投资及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5 权转让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
单项对外投资或股权转让所运用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 产的10%以上;
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合并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会计报表, 以下同)的20%以下;连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不超过净资产的 40%且不超过公司 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总资产的30%; 千万元;
2.一年以内的对外短期投资(含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委托理财)的授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单项对外短期投资所运用的资金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金额占净资产的10%以下; 连续12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短期投资总额不 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表净资产的 2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的15%; 计净资产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 一千万元;
构借款的授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单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笔借款金额占最近一期总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20%以下(或等值的外币, 按借款合 元。
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的中间价折算, 下同), 或连续 12 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个月内的累计借款金额占总资产的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
50%以下; 准的, 授权董事长决定, 董事长决
(三)担保(含抵押、质押) 的授 定后,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权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属于本章
1.为公司自身以及公司控股子公 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
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连续12个月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
累计担保的债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 外担保行为,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30%。 上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2.为公司自身以及公司控股子公 以上同意。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属于
司以外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
保 定的情形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不超过 审议。
2,000万元人民币; 连续12个月内
累计担保的债务余额不超过2亿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
人民币。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
(四)对出售、收购资产的授权 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1.出售资产的授权为: 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
单次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占公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总资产的10%以下; 连续12个月内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均应当经
的累计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前述事项
公司总资产的30%。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收购资产的授权为: 的,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单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占公司总资产的10%以下; 连续12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 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金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 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五)关联交易的授权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小于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净资产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小于 人与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净资产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
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回避表决。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获得公司股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6 东大会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布之日起
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施行。 施行。
除上述修改外,《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