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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上市前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的相关事宜的说明  

2017-03-05 18:52:01 发布机构:金轮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 的相关事宜的说明 致: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的委托,担任金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及常年法律顾问,就金轮股份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承诺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特说明如下: 根据金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 东蓝海投资、安富国际(HK)承诺:在金轮股份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上市后第4年减持股份不超过金轮股份总股本的5%,上市后第4年和第5年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金轮股份总股本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金轮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未来减持金轮股份的股票,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金轮股份总股本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本所律师认为,金轮股份上市时持股5%以上的股东蓝海投资江苏有限公司、安富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承诺的“上市后第4年减持股份不超过金轮股份总股本的5%,上市后第 4年和第 5年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金轮股份总股本的10%”,根据蓝海投资江苏有限公司、安富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本意以及其对本所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此处“金轮股份总股本”是指该等股东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金轮股份的总股本。 特此说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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