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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7-03-08 16:33:56 发布机构:东方海洋 我要纠错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华英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保荐代表人 岳远斌(联系电话:021-38571378) 保荐代表人 刘晓平(联系电话:021-38991668-802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86.SZ 注册资本(元) 687,700,000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车轼 控股股东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于德海 联系电话 0535-6729111,0535-69290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11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东方海洋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221.57万元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偿还的到期银行贷款31,221.57万元。保荐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意见。 2015年12月15日,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葛娟娟由于工作调整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顺利进行,华英证券决定授权保荐代表人刘晓平接替葛娟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2、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公司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岳远斌 刘晓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志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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