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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99:紫金矿业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12 14:54:38 发布机构:紫金矿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7―007 债券代码:136304、136305 债券简称:16紫金01、16紫金0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0日 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发行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20日(因遇2017年3月1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品种一:债券简称为“16紫金01”,债券代码为“136304”。 品种二:债券简称为“16紫金02”,债券代码为“136305”。 3.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2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5年期。 5.发行总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是人民币50亿元,包含品种一30亿元和品种二20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为2.99%,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为3.37%,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及调 整幅度的公告后,持有品种一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8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被回售部分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8日;品种二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被回售部分兑付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品种二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 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为2.99%,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为3.37%。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1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16紫金01”、“16紫金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紫金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16紫金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二)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黄隆,传真号码:0597-3882122,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邮政编码:3642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 联系人:黄隆 联系方式:0597-3833049 邮政编码:364200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刘浏、朱紫天、李易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16紫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二:“16紫金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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