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通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6 21:18:24
发布机构:富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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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通信 公告编号:2017-025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3月1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6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15:00至2016年3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9号
楼四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0,002,637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
146,402,2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2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6,398,979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8.5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其中第(一)、(二)、(三)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缪品章先生、陈苹女士、许斌先生、范平先生、叶宇煌先生、缪知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缪品章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1.02.候选人:陈苹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1.03.候选人:许斌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1.04.候选人:范平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1.05.候选人:叶宇煌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1.06.候选人:缪知邑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缪品章 同意股份数:1股
1.02.候选人:陈苹 同意股份数:1股
1.03.候选人:许斌 同意股份数:1股
1.04.候选人:范平 同意股份数:1股
1.05.候选人:叶宇煌 同意股份数:1股
1.06.候选人:缪知邑 同意股份数:1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郑基先生、苏小榕先生、林东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郑基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2.02.候选人:苏小榕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2.03.候选人:林东云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郑基 同意股份数:1股
2.02.候选人:苏小榕 同意股份数:1股
2.03.候选人:林东云 同意股份数:1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欧信勇先生、王晓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欧信勇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3.02.候选人:王晓漪 同意股份数:146,398,98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欧信勇 同意股份数:1股
3.02.候选人:王晓漪 同意股份数:1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内部监事不领取年度津贴,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6万元/年(税后)。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02,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
相应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公司拟将中文名称由“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FuchunCommunicationsCo.,Ltd.”变更为“FuchunTechnologyCo.,Ltd.”;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研发;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网络(手机)游戏服务;网络(手机)动漫服务;网络(手机)音乐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通信信息化建设咨询、规划、设计;通信信息化系统集成与网络优化;通信信息化系统运营、维护、管理;通信信息化新技术研究、开发、推广;通信信息化企业管理咨询与人才培训;通信信息化配套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通信设备的设计、销售;工程总承包、通信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对《公司章程》的第一章第四条及第二章第十三条做相应的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02,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
相应条款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及未来的发展战略,为更准确反映公司的业务特征和发展方向,公司拟将证券简称由“富春通信”变更为“富春股份”。 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化,为“3002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02,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各项变更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各项变更事宜有关的相关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02,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林拓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