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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董事会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公告  

2017-03-20 17:04:00 发布机构:拓邦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39 证券简称: 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5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可以解锁。根据《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将按照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的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锁事项业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2、2015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5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5年10月29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5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5年11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5年11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7、2015年12月1日,公司完成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及登记。 8、2016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离开公司,已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7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于2016年6月17日完成回购注销办理。 9、2016年7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86元 /股调整为5.14元/股。 10、2016年10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离开公司,已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条件的7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拟回购注销数量为 331,500股,并于2017年1月11日完成回购注销办理。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1、锁定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即2015年11月3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40%。因此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锁定期已届满, 可解锁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解 解锁条件 满足解锁条件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行政处罚; 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40%。 (2)“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016年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损益的净利润为129,697,301.26元, (3)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同比2014年增长101.64%;锁定期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 内,2015年、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 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 均高于2012、2013、2014年三个会 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 因此,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成就,满 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 足解锁条件。 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 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 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 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 在职的345名激励对象2016年度业 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可解锁 绩考核均在良好以上,满足解锁条 比例为100%,考核结果为合格时解锁比例为70%,考核 件。 结果为不合格时可解锁比例为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 锁条件已经满足。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356,600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2.28%。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共348名激励对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激励对 象为345人,因离职不予解锁激励对象3人,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规定实 施回购注销。可以解锁的345名激励对象中董事及高管4人,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业务(技术)人员341人,具体如下表: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 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郑泗滨 董事、副总经理 1,050,000 4.06% 420,000 630,000 彭干泉 董事、副总经理 975,000 3.77% 390,000 585,000 马伟 董事、副总经理 750,000 2.90% 300,000 450,000 文朝晖 副总经理、财务总 600,000 2.32% 240,000 360,000 监、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22,516,500 86.96% 9,006,600 13,509,900 务)骨干(341人) 合计 25,891,500 100.00% 10,356,600 15,534,900 注1:以上百分比结果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上述数据中不包含截止到目前应回购 注销但尚未回购注销的3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8,500股。 注2:上述限制线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注3: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泗滨、彭干泉、马伟、文朝晖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公司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律师法律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锁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3、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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