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禧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杭州广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实现员工的有效激励。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授权内容,本次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入伙有限合伙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入伙杭州祥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