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603 证券简称:
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2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3月11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药业”、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根据公司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之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
之终止协议》,及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协议》,中金公司承继中信证券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之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3月9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中金公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和中国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2011年8月18日,公司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石家庄建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等七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9月 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智汇水蛭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宝应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2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 所用项目 账号 账户余额
称 (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专利中药生产基地 72426101821
00001966 51,011,310.19
司石家庄分行 建设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以岭医药研究院暨
司石家庄分行 院士工作站(科技创 47304
00001801700005747 7,784,707.74
新平台)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石家庄开发区支 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1
3001612008050510828 13,251,757.36
石家庄以岭药行
业股份有限公 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专利中药生产基地 57204010010
0024908 2016年7月注销
司 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专利中药生产基地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 建设项目、专利中药 4503015450
0000363 2016年8月注销
行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企业信息化平台建 01371
600000339 2016年7月注销
司金桥支行 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 和部分发行费用 0402022429
300399706 2016年11月注销
行
“专利中药生产基
扬州智汇水蛭 中国工商银行宝应县 地建设项目”中的水 1108200129100045332 2016年5月注销
科技有限公司 支行 蛭养殖基地建设项
目
根据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协议》,公司近日分别与中金公司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三家银行以下统一简称“开户银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公司)乙(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中金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安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
2、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
之终止协议》; 3、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协议》。 4、公司、中金公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