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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3:恒通股份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7-03-23 16:42:13 发布机构:恒通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情况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与刘振东、 王立志、成都中迪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已经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协商一致,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与刘振东、王立志、成都中迪众合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刘振东、王立志、成都中迪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双方于2017年1月25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立即解除,终止履行,协议双方之间不再享有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及义务;协议双方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协议双方之间互不追究或承担因未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公司与刘振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涉及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刘振东先生拟出资21,00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6,958,250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刘振东先生持有公司34.17%的股份,为公司的关联方。由于公司拟调整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刘振东不再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公司与刘振东先生签署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刘振东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分别与刘振东、王立志、成都中迪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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