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3223 股票简称:
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相关事项。
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
股票发行价格为30.1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
转增股本
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
股本
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
格将在取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2、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910,5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
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刘振东 6,958,250 21,000.00
2 王立志 2,650,762 8,000.00
3 成都中迪众合投资中心(有限 3,313,452 10,000.00
合伙)
4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 1,988,071 6,000.0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4,910,534 45,000.00
各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的数字向下取整。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公司与各发行对象就最终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协商,如各方在公司发出协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各发行对象最终认购数量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票数量同比例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24,000,000股。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发行完成后,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调整后: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中,除上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限售期”外,未做其他调整。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