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039 证券简称:
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17-016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7年02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03月23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3月22日15:00至
2017年03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375,151,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29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4,932,33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3,766,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47,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宜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2月28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在本次
会议上做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创新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战略规划和产业化布局,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3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
反对11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1%;反对114,0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5%;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