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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宝: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3 21:31:41 发布机构:上海凯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39 证券简称: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17-016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7年02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03月23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3月22日15:00至 2017年03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375,151,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29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4,932,33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3,766,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47,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宜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在本次 会议上做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创新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战略规划和产业化布局,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02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3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 反对11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1%;反对114,0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5%;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对此项议案,同意375,0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104,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49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6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8%;反对104,501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8%;弃权1,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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