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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4 21:54:51 发布机构:大连重工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7-01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情况:2017年3月13日,公司股东大连市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提议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国投集团的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2项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7-014)。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 月23日15:00至2017年3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贾�t晶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第1页共4页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202,899,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31,370,032 股的 62.2822%。 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2,839,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27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 11家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申 请116.80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1家 下属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41.40亿元人民币和1,200万美 元,期限一年。公司为 11家下属公司的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 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表决结果:同意1,202,89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第2页共4页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43,9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雯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增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202,89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43,9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选举潘志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增补监事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202,89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43,9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第3页共4页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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