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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2017-03-29 20:47:07 发布机构:潍柴动力 我要纠错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 四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七条 本章程由2003年6月30日公司 第七条 本章程由2003年6月30日公司 2002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2003年10 2002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2003年10月 月20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2004 20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订,2004年6 年6月29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月 29 日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 于2004年12月15日公司2004年股东特别大 2004年12月15日公司2004年股东特别大会修 会修订,于2006年12月29日获公司股东特别 订,于2006年12月29日获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大会特别决议修订,于2007年6月29日获公 特别决议修订,于2007年6月29日获公司2006 司200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08年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08年6月19日获 月19日获公司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 公司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08年8 于2008年8月20日获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月 20 日获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股东大会修订,于2008年11月3日获公司2008 订,于2008年11月3日获公司2008年第二次 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2009年6月19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2009年6月19日获公司 日获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10 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10年10月 年10月26日获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26日获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会修订,于2011年5月18日获公司2010年度于2011年5月18日获公司2010年度股东周年 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12年6月29日获公 大会修订,于2012年6月29日获公司2011年 司2011年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12年11月 股东周年大会修订,于2012年11月30日获公 30日获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于2015年 于2015年2月27日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 2月27日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股东大会修订,于2015年6月30日获公司2014 订,于2015年6月30日获公司2014年度股东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修订,经法定程序批准,并 周年大会修订,于【】获公司【】股东大会修订, 在中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在中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 案。 第十九条 内资股及发起人外资股经股东 第十九条 内资股及发起人外资股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大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后,可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股 后,可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股份 份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统称为A股。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统称为A股。外 2 外资股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及政府有关部门批 资股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准后可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中国境外的证券交 后可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中国境外的证券交易 易所上市。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 所上市。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发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99861.9278万股,包括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99723.8556万股,包括成立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21500万股。 时向发起人发行的21500万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新增发行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新增发行普通股 115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同时按融资额的10% 115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同时按融资额的10% 出售国有股1150万股,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出售国有股 1150 万股,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此次发行和出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经此次发行和出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公 公司共发行33000万股普通股,其中发起人股 司共发行33000万股普通股,其中发起人股股东 股东持有 2035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持有2035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1.67%; 61.67%;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12650万股,占 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1265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 公司总股份数的38.33%。 数的38.33%。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经国务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经国务院 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 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 资股19065.3552万股。经此次发行并上市后, 19065.3552万股。经此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 3 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公司共发行 52065.3552 股本结构如下:公司共发行52065.3552万股普通 万股普通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39415.3552万 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39415.3552万股(包括 股(包括发起人内资股股东和发起人外资股股 发起人内资股股东和发起人外资股股东持有的 东持有的2035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 2035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650万 有12650万股。 股。 经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经公司实施 2008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后,公司共发行83304.5683万股普通股,其 本后,公司共发行83304.5683万股普通股,其中 中A股股东持有63064.5683万股(包括发起人 A股股东持有63064.5683万股(包括发起人内资 内资股股东和发起人外资股股东持有的 32560 股股东和发起人外资股股东持有的32560万股), 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0240万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0240万股。 经公司实施2010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经公司实施 2010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后,公司共发行166609.1366万股普通股,其 本后,公司共发行166609.1366万股普通股,其 中A股股东持有126129.1366万股,境外上市中A股股东持有126129.1366万股,境外上市外 外资股股东持有40480万股。 资股股东持有40480万股。 经公司实施201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后,公 经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后,公 司共发行199930.9639万股普通股,其中A股 司共发行199930.9639万股普通股,其中A股股 股东持有151354.9639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持有151354.9639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东持有48576万股。 持有48576万股。 经公司实施2014年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公司实施 2014 年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后,公司共发行399861.9278万股普通股,其中 后,公司共发行399861.9278万股普通股,其中 A股股东持有302709.9278万股,境外上市外资 A股股东持有302709.9278万股,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持有97152万股。 股股东持有97152万股。 经公司实施 2016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后,公 司共发行799723.8556万股普通股,其中A股股 东持有605419.8556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持有194304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 399861.9278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 799723.8556 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 有97152万股,A股股东持有302709.9278万股。有194304万股,A股股东持有605419.8556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399861.9278万元;总股数为399861.9278万股,799723.8556万元;总股数为799723.8556万股, 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 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召 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 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6 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提供网络或 形式召开。同时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股东 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 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 ……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7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所(或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所(或 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议记录。 记录。有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数据的合并统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计,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定执行。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 结果。 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 并披露。 第一百�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一百�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8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票市场交易互通互联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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