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9 23:16:36
发布机构:蓝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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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487 股票简称:蓝晓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4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无增加、变更议案
的情况。
3、《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15:00至2017年3月29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月静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9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3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有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16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6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7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72%。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83%;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表决同意,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6、审议《董事会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黄侦武律师、赵永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