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中小板 > 正文

银轮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4-05 17:45:24 发布机构:银轮股份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5日(星期三)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天台 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8,149,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980,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192,130,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3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763,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59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763,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59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反对2,366,98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苏丽丽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吴明德 叶远迪 2017年4月5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