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7 20:27:17
发布机构:普邦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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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4月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7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7年4月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广州维多利酒店五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黄庆和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92,966,7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4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92,686,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0.47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8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5,891,40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097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09,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9%;反对3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28%;反对34,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3%;弃权2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19%。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22,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5,3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4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7%;反对5,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 23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45%。
(三)《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4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0,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54%;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2%。
(四)《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4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5,3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0,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54%;反对5,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 2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99%。
(五)《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4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0,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54%;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2%。
(六)《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4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8%;反对526,533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0%;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9,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04%;反对526,53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0%;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6%。
(七)《关于
的议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3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2%;反对34,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5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5%;反对34,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3%;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2%。
(八)《关于延长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期限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09,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9%;反对42,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2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28%;反对42,1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3%;弃权2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99%。
(九)《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92,74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0,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54%;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2%。
(十)《关于
的议案》 涂善忠、曾伟雄、全小燕、叶劲枫、周滨等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0,818,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5,3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7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5,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5%。 (十一)《关于
的议案》涂善忠、曾伟雄、全小燕、叶劲枫、周滨等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0,818,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7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20,6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涂善忠、曾伟雄、全小燕、叶劲枫、周滨等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0,818,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5,3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7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5,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5%。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