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东方日升: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7-04-10 17:16:28 发布机构:东方日升 我要纠错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一七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林海峰 曹志远 徐勇兵 袁建平 胡应全 仇成丰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2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5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8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7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18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声明......18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19 三、审计机构声明......20 四、验资机构声明......21 第六节 备查文件......22 一、备查文件......22 二、查阅时间......22 三、文件查阅地点......22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文义需要,亦可包 市公司、东方日升 指 括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 级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前身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指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25,000万股股票的行为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 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股东大会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审计机构、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方案》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6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1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创业板)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16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1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限售期条款调整为,林海峰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除林海峰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条款项不变。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1、2016年8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条件通过。 2、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1号),核准公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核准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有效期6 个月。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 1、截至2017年3月28日,4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安信 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资金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141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2017年3月29日,安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 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142号),确认本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7,596,017股, 符合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证监许 可〔2016〕2961号文)的核准内容。 (四)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3月2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4.06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15.61元/股的90.07%,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90%。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五)募集资金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999.02元,扣除承销费、保 荐费、验资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45,959,999.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3,154,039,999.21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227,596,017 元,实际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2,926,443,982.21元。 (六)发行对象限售期限 林海峰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除林海峰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数量 2017年3月22日上午9:00至12:00,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 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3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 其附件。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确认,3家投资者均 按时、完整地发送了全部申购文件,均按规定缴纳了申购定金(其中1家投资者 为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定金),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14.06 元/股-15.21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同一报价按照认购金额从大到小排列): 序号 机构名称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元/股) (元) 申购定金 1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21 650,000,000.00 是 2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07 650,000,000.00 否 3 李宗松 14.06 1,950,000,000.00 是 注:本次发行要求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的投资者缴纳申购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本次发行共收到申购定金人民币10,000万元整。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发行数量 上限,东方日升和保荐机构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06元/股, 发行数量为227,596,017股,募集资金总额3,199,999,999.02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 序 获配投资者名称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股份占发 锁定期 号 (元/股) (股) (元) 行后股本 (月) 的比例 1 林海峰 14.06 42,674,254 600,000,011.24 4.72% 36 2 李宗松 14.06 92,460,883 1,300,000,014.98 10.22% 12 3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06 46,230,440 649,999,986.40 5.11% 12 4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06 46,230,440 649,999,986.40 5.11% 12 合计 227,596,017 3,199,999,999.02 25.16% - 上述4家发行对象符合东方日升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提交有效报价的共3名投资者,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 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依次按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和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价格为14.06元/股,发行数量为227,596,01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99,999,999.02元。申购价格为14.06元/股以上的4家投资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均获配,根据“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及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0万股的规定,1家未足额获配,申购金额1,950,000,000.00元,获配金额1,300,000,014.98元。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林海峰 姓名:林海峰 住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吉利村大墙后1组104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261975****2556 认购数量:42,674,254股 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2、李宗松 姓名:李宗松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枫叶新家园4号楼3单元601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125251967****0151 认购数量:92,460,883股 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3、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办公地点 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邵钢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 46,230,440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募基金类投资者,以1个公募产品“红土 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红土创新红人1号资产管理计划” 等14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共合计15个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14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办公地点 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王园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数量: 46,230,440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子公司,以东方1号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参与东方日升本次非公开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产品为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外,都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2016年3与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经独立董 事认可,公司拟向林海峰先生借款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 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2016年4月8日,该等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交易能够帮助解决公司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能力,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降低公司融资的综合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17年3月27日,公司已全额偿还对林海峰先生的相关借款。 2016年12月20日,公司孙公司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拟 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威克”)与本次发行对象之一李宗松先生实际控制的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签署《关于必康药业55MW光伏电站项目之合作协议》,约定由常州斯威克开发建设装机容量共计55MW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待项目并网发电之后,由新沂必康收购该等光伏电站项目。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该等光伏电站项目尚在进行之中。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之外,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 袁�|、王凯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层 联系电话: 021-35082763 传 真: 021-35082966 (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江华、李一帆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联系电话: 010-50867666 传 真: 010-65527227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梁春 经办会计师: 张晓义、秦睿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层1101 联系电话: 0755-82900679 传 真: 0755-83592432 (四)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梁春 经办会计师: 张晓义、秦睿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层1101 联系电话: 0755-82900679 传 真: 0755-8359243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限售股份数 (股) (%) 量(股) 1 林海峰 220,473,007 32.57 境内自然人 165,354,755 2 赵世界 21,505,716 3.18 境内自然人 13,776,421 3 杨海根 12,296,786 1.82 境内自然人 4,128,003 4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117,600 1.35 国有法人 - 5 宁海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349,541 0.79 境内一般法人 - 6 赵广新 4,111,589 0.61 境内自然人 4,111,589 7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运晟3 3,523,025 0.52 基金、理财产品等 -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 2,826,077 0.42 基金、理财产品等 - 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 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 2,535,738 0.37 境内一般法人 -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2,061,897 0.30 基金、理财产品等 -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 合计 283,800,976 41.93 - 187,370,768 注:以2017年3月31日收市后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为依据。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限售股份数 (股) (%) 量(股) 1 林海峰 263,147,261 29.09 境内自然人 208,029,009 2 李宗松 92,460,883 10.22 境内自然人 92,460,883 3 红塔资产―中信银行―中信信托― 46,230,440 5.11 国有法人 46,230,440 中信宏商金融投资项目1603期 4 赵世界 21,505,716 2.38 境内自然人 13,776,421 5 红土创新基金-江苏银行-红土创新 20,424,388 2.26 基金、理财产品等 20,424,388 红土紫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 6 红土创新基金-江苏银行-红土创新 12,967,865 1.43 基金、理财产品等 12,967,865 红土紫金1号资产管理计划 7 杨海根 12,296,786 1.36 境内自然人 4,128,003 8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117,600 1.01 国有法人 - 9 宁海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349,541 0.59 境内一般法人 - 10 赵广新 4,111,589 0.45 境内自然人 4,111,589 - 合计 487,612,069 53.90 - 402,128,598 注: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和2017年3月31日收市后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为依据推算。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208,601,859 30.81 +227,596,017 436,197,876 48.22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22,016,013 3.25 +135,135,137 157,151,150 17.37 股权激励限售股 19,855,090 2.93 - 19,855,090 2.19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376,001 0.20 +92,460,880 93,836,881 10.37 高管锁定股 165,354,755 24.42 - 165,354,755 18.28 二、无限售流通股 468,419,065 69.19 - 468,419,065 51.78 三、总股本 677,020,924 100.00 +227,596,017 904,616,941 100.00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将得以下降。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光伏电站建设,系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光伏制造业务向下游光伏应用领域的自然延伸,同时也将通过本次发行进一步优化业务模式和产业布局,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光伏电站权益装机容量将大幅提升,光伏发电业务占公司业务比重预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仍将致力于光伏产业,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有更多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公司股东,来自投资者的监督将更加严格,同时也将给公司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更有利于公司未来的规范治理。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安信证券作为东方日升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东方日升本次发行工作,安信证券认为: “(一)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除林海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对象中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字): 袁�| 王凯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江华 李一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晓义 秦睿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晓义 秦睿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 4、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三、文件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电 话:0574-65173983 传 真:0574-5995333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层 电 话:021-35082763 传 真:021-35082966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