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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关于转让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收购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7-04-11 19:21:18 发布机构:奥克股份 我要纠错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收购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其存在先决条件,待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下方可执行,故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或“公司”)于2017 年3月31日与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阳光”)签订《关于锦 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阳光”)63%股权转让给锦州阳光,公司拟受让锦州阳光所持有的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阳光”)100%股权;双方于2017年3月31 日签订《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之安排,双方同意对奥克阳光和格尔木阳光的相关债权债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重组,即:重组奥克阳光承担的对公司应偿还债务人民币3,381.7万元,以及重组格尔木阳光享有的对锦州阳光及其锦州锦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锦懋”)的应收债权人民币7,479.92万元。 2、锦州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于2016 年9月9日届满离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锦州阳光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有限公司63%股权及收购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九名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于公司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 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所述各项交易及相关约定待先决条件全部满 足的情况下方可执行,先决条件:奥克股份依照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本协议和其预期的各项交易;锦州阳光依照其公司章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本协议和其预期的各项交易;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68326032J 法定代表人:李鸿邦 住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02号 注册资本: 115156.5479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4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生产硅材料及其制品、硅太阳能电池、硅太阳能电池产品及应用、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及辅助产品、石英产品、石墨产品、切削液及碳化硅回收产品、导轮加工产品;硅太阳能电池发电站(独立系统)及辅助产品;太阳能发电站项目咨询服务及技术服务;房屋及生产设备的租赁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阳光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锦州阳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谭文华。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关系:锦州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于2016年9月9日届满离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锦州阳光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锦州阳光的审计报告,锦州阳光2016年营业收入162,700.85万元、净 利润-15,551.02万元,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101,921.60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1、概况 公司名称: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675505727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 住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龙栖湾大道三段7号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0年12年17年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用多晶硅锭、硅片及相关设备的进出口和来料加工业务;线切割废砂浆的经营;5Mp光伏电站及辅助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奥克阳光63%股权,锦州阳光持有奥克阳光 37%股权。 2、财务及评估情况 2.1奥克阳光2016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瑞华深圳审字【2017】48280001号,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月 资产总计 36,829.79 24,166.49 负债总计 22,435.83 20,204.41 应收账款 964.38 - 所有者权益总计 14,393.97 3,962.07 项目 2015年1-12月 2016年1-12月 营业收入 5,728.22 4,172.01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营业利润 -4,423.35 -1,0961.22 净利润 -4,563.87 -10,431.90 经营活动产生的 779.36 2,506.72 现金流量净额 2.2本次交易将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 委托奥克阳光理财的情形;公司为奥克阳光提供的5355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根 据双方签订的《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前述担保将转由锦州阳光或其关联方承担。 2.3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奥克阳 光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奥克阳光全部权益在2016年12月31日市 场价值为10,469.63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6,507.56万元,评估增值主要系: “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57,577,473.54元主要是政府对企业的土地补贴款、电力 工程的补贴款以及5兆瓦电站的补贴款,认为签署款项为政府扶持企业发展资 金,无需偿还,故本次上述款项的评估值为零元”。 (二)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1、概况 公司名称: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58441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 住所:格尔木市南出口7公里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1年09月21日 经营范围:光伏并网电站建设及运营(以上项目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相关许可经营)。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光伏电站相关设备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股东情况:锦州阳光持有格尔木阳光100%股权 2、财务及评估概况 2.1财务状况 格尔木阳光2016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3015号, 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月 资产总计 33,038.42 31,722.13 负债总计 21,178.02 19,660.18 应收账款 57.04 301.68 所有者权益总计 11,860.41 12,061.95 项目 2015年1-12月 2016年1-12月 营业收入 3,830.49 2,935.38 营业利润 904.00 220.92 净利润 894.71 201.54 经营活动产生的 3,329.87 938.21 现金流量净额 2.2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格尔木阳光全部权益在201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15,597.29万元,增值额为3,535.34万元,增值率29%,增值主要原因系建筑物的增值。 2.3格尔木阳光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破产、清算、被解散的事由, 也未被任何法院、有权机关宣布对格尔木阳光或其资产进行托管或接管的情形;格尔木阳光目前不涉及任何重大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格尔木阳光的相关重大资产要求索赔。 2.4格尔木阳光的相关担保情况及相关约定,详见本公告第五节协议的主要 内容《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担保转让债权中的约定。 3、锦州阳光合法拥有格尔木阳光100%股权,除锦州阳光将持有格尔木阳光 49%股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剩余51%的股权未设定任何形 式的担保,不含任何产权负担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论性质),亦不存在被任何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锦州阳光将持有格尔木阳光49%股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为格尔木阳光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和锦州阳光约定,解除锦州阳光将持有格尔木49%的股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或其指定方另行提供担保。 (三)交易定价原则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奥克阳光全部权益在2016年12月31日市场价值为10,469.63万元,对 应的奥克阳光63%股权的市场价值约为6,595.87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本次奥 克阳光63%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300万元。 2、格尔木阳光全部权益在2016年12月31日市场价值为15,597.29万元, 经双方协商,约定本次收购格尔木阳光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540万元。 3、基于公司在业务战略方面的规划以及拟置换资产的盈利情况,公司以奥克阳光评估值为参考适当折让其转让价格,置入具有稳定收益特点并可发挥协同效应的光伏电站资产,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四、债权债务重组方案 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奥克阳光债务关系: 项目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债务转让前 公司 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3,381.7 债务转让方案: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付 公司的3,381.7万元债务由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项目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债务转让后 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3,381.7 2、截止2016年12月31日,格尔木阳光债权关系: 项目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债权转让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4,920.92 前 债权转让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锦州锦懋光伏科技有限 2,900.00 前 公司 账款支付情况:2017年3月8日锦州阳光支付格尔木阳光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 176万元,2017年3月17日锦州阳光电汇支付格尔木阳光人民币165万元,合 计支付格尔木阳光账款341万元。即:格尔木阳光是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的债 权人,享有对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的债权合计人民币7,479.92万元;锦州阳光 及锦州锦懋作为债务人,承担向格尔木阳光偿还债务人民币7,479.92万元的义 务。 债权转让方案:锦州阳光应促成:锦州锦懋将其对格尔木阳光的上述债务转让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给锦州阳光;格尔木阳光将其上述债权转让给奥克股份。 项目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债权转让 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7,479.92 后 3、根据相关规定,基于公司的努力,奥克阳光有可能在本次交易后取得政府补贴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如奥克阳光获得该笔政府补贴,且奥克阳光63%股权和格尔木阳光100%股权已顺利完成股权转让,锦州阳光同意在奥克阳光收到该等财政补贴之日起15日内,由锦州阳光将相当于该等财政补贴63%的资金补偿给公司。 4、前述1、2中的债权债务归集后: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款项形成原因 1 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3,381.70 债务转让后 2 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7,479.92 债权转让后 3 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5,300.00 奥克阳光63%股权的转让款 归集后公司应收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账 16,161.62 归集后 款总额 5、前述债权债务抵消后: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款项形成原因 1 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16,161.62 债权归集后 2 锦州阳光能源有 公司 15,540.00 公司收购格尔木阳光 限公司 100%股权的转让款 债权债务抵消方案:如本协议发生日上述债权债务金额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债权债务金额为准,同时双方相互债权债务金额依据本协议约定予以抵消,即:自奥克阳光63%股权和格尔木阳光100%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视为锦州阳光应付公司的奥克阳光63%股权转让款、公司应付锦州阳光的格尔木阳光100%股权转让价款与锦州阳光应付公司等额债务予以抵消,差额部分由锦州阳光或公司于本协议所述奥克阳光63%股权和格尔木阳光100%股权均完成过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支付。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 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股权转让标的与转让价款 1.1股权转让标的一及其转让价款 1.1.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一为公司持有的奥克阳光63%的股权;公司同意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锦州阳光转让标的一的股权,锦州阳光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标的一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标的一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在该等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后,锦州阳光享有和承担该等股权自2017年1月1日起所对应的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1.2 双方确认,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550012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 基准日,奥克阳光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469.63万元,以标的一股权所 对应的奥克阳光整体评估价值为参考,经协商后,双方同意标的一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300万元。 1.2 股权转让标的二及其转让价款 1.2.1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二为锦州阳光持有的格尔木阳光100%的股权;锦 州阳光同意向公司转让标的二的股权,公司同意受让标的二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标的二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在该等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奥克股份享有和承担该等股权自2017年1月1日起所对应的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2.2双方确认,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7】第000074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 准日,格尔木阳光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597.29万元,以标的二股权所 对应的格尔木阳光整体评估价值为参考,经协商后,双方同意标的二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540万元。 1.3 在本协议上述1.1和1.2所述股权转让的同时,双方应相互配合以促成: 目标公司转让方或其关联方对目标公司金融债务所承担直接或间接的相关抵押与担保责任转由受让方或其指定方承担。 1.4 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过户及公司控制权移交之前,各方应当合 法、善意和谨慎的处理其相应掌握的目标公司控制权。 2.先决条件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协议所述各项交易及相关约定在如下先决条件得以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2.1奥克股份依照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本协议和其预期的各项交易; 2.2锦州阳光依照其公司章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本协议和其预期的各项交易; 2.3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本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二)《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1.债权债务重组之安排 1.1奥克阳光的债务转让 1.1.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奥克阳光存在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人民币3,381.7 万元。 1.1.2 双方同意,由奥克阳光将上述债务转让予锦州阳光,该债务转让生效 后,公司将享有对锦州阳光的债权人民币3,381.7万元。 1.2格尔木阳光的债权转让 1.2.1截止2016年12月31日,格尔木阳光存在对锦州阳光应收账款人民币 4,920.92万元及锦州锦懋的应收账款人民币2,900万元。2017年3月8日锦州阳 光支付格尔木阳光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76万元,2017年3月17日锦州阳光电 汇支付格尔木阳光人民币165万元,合计支付格尔木阳光账款341万元。即:格 尔木阳光是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的债权人,享有对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的债权合计人民币7,479.92万元;锦州阳光及锦州锦懋作为债务人,承担向格尔木阳光偿还债务人民币7,479.92万元的义务。 1.2.2 双方同意,锦州阳光应促成:锦州锦懋将其对格尔木阳光的上述债务 转让给锦州阳光,以及格尔木阳光将其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公司,该债权转让生效后,公司将享有对锦州阳光的债权人民币7,479.92万元。 1.3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辽经信投资[2014]177号)、《关于拨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的通知》(锦财指企[2014]495号)和《关于拨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金的通知》(锦财指企[2014]700号),基于公司的努力,奥克阳光有可能取得 政府补贴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若奥克阳光获得该笔政府补贴,且标的一、标 的二已顺利完成股权转让,锦州阳光同意在奥克阳光收到该等财政补贴之日起15日内,由锦州阳光将相当于该等财政补贴63%的资金补偿给奥克股份。 2.担保转让之安排 2.12016年10月17日,奥克阳光与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借 款合同》(编号:辽锦太农信联2016年流贷字第20011号),约定公司向锦州 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人民币5,355万元的担保。公司与锦州阳光约定 公司向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人民币5,355万元的担保在上述股权 转让的同时转由锦州阳光或其指定方向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人民币5,355万元的担保。 2.22013年5月16日,格尔木阳光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 款合同》(编号:6310201301100000164),约定锦州华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7亿元担保;锦州阳光将持有格尔木阳光49%的股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文华及其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公司与锦州阳光约定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同时解除锦州华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7亿元担保;解除锦州阳光将持有格尔木阳光49%的股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谭文华及其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担保;由公司或其指定方另行提供担保。 2.32013年4月3日,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能源(青海) 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编号:青天诚2013年保证字第040号),约定阳 光能源(青海)有限公司对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的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公司与锦州阳光约定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同时解除阳光能源(青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由公司或其指定方另行提供担保。 2.4 2013年4月3日,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佑鑫电子材 料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编号:青天诚2013年保证字第041号),约定 锦州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000万元的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公司与锦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州阳光约定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同时解除锦州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由公司或其指定方另行提供担保。 2.52013年4月3日,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文华、赵秀芹签 署《担保合同》(编号:青天诚2013年保证字第042号),约定谭文华、赵秀 芹对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000 万元的担保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锦州阳光约定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同时解除谭文华、赵秀芹提供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由公司或其指定方另行提供担保。 2.6 2012年6月18日,阳光能源(青海)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编号:6310201201100000004),约定格尔木阳光以其自身的部分机器设备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奥克股份与锦州阳光约定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同时解除格尔木阳光以其自身的机器设备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由锦州阳光或其指定方另行提供担保。 3 价款的支付 3.1基于上述1.1及1.2债权债务重组之安排,锦州阳光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应付公司债务人民币10,861.62万元的义务; 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标的 一的股权转让,锦州阳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付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300万元;锦州阳光基于本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和股权转让共计形成应付公司债务人民币16,161.62万元。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标的二的股权转让,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付锦州阳光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540万元。 3.2本协议各方同意,基于上述之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重组所形成的双方相 互付款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前各方应以合理和善意方式处理相关债权债务,本协议生效日如上述债权债务金额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债权债务金额为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依据本协议约定予以抵消,即: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所述标的一和标的二之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视为锦州阳光应付公司标的一转让价款、公司应付锦州阳光标的二转让价款与锦州阳光应付公司等额债务予以抵消,差额部分由锦州阳光或公司于本协议所述标的一及标的二的股权均完成过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支付。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奥克阳光主营业务为生产太阳能电池用多晶硅锭、硅片,其光伏电站的运营主要供其自身使用,受光伏行业发展变化及技术变革的影响,奥克阳光经营状况欠佳。格尔木阳光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站,其已建成20MW的光伏电站,可保有稳定的现金流并实现盈利。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按照公司“大趋势、大市场、少竞争、高端化”的经营与开发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退出公司不擅长的太阳能电池用多晶硅锭、硅片的产业,进一步实现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的规模化和协同化运营,集中资源发展化工新材料主营业务,提高公司资产盈利性、业务稳定性和资产利用率; 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先决条件。故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重组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重组能按协议中的约定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因奥克阳光2016年度亏损、格尔木阳光2016年度盈利,对公司2016年度业绩无影响,预计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影响280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谭文华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共计8.52万元。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书; 3、独立董事意见; 4、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63%股权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 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5、关于锦州奥克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6、奥克阳光2016年度审计报告(瑞华深圳审字【2017】48280001);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7、格尔木阳光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3015号);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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