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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7-04-14 17:42:42 发布机构:银轮股份 我要纠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股份”或“发行人”)因2014年申请非公开发行事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梁昌红、池惠涛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10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7年4月18日 股票简称: 银轮股份 股票代码: 002126 法定代表人: 徐小敏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 董事会秘书: 陈敏 电话: 0576-8393825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4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国泰君安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银轮股份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银轮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银轮股份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银轮股份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银轮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银轮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银轮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银轮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轮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银轮股份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银轮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银轮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银轮股份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银轮股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银轮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银轮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增加股份33,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0.26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 338,580,000.0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26,900,754.7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326,900,754.72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元。 银轮股份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梁昌红 池惠涛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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